我骑自行车遛狗可以吗?
根据《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: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只能饲养小型犬,每户只能饲养一只。禁止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烈性犬、大型犬的品种由公安机关会同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,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。第十三条规定:养犬人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内,住址变更的,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,持原登记和免疫证明,向新住址所在地公安分、县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饲养的犬繁殖幼犬后,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,将超过限养数量的幼犬送交符合本规定第六条、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家饲养或者送交犬类留检所。养犬人未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送交犬只的,由公安机关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理。
具体规定如下:
一、禁止进入机关、医院、学校、体育场馆、影剧院、社区公共健身场所、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;禁止乘坐公共电汽车、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;
二、遛犬应当避让老人、残疾人、妇女、儿童等特殊群体,随身携带清除犬粪的工具,及时清理犬粪,维护公共环境卫生;犬只伤害他人的,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治,依法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和法律责任;
三、犬吠影响他人时,应当及时制止,防止干扰他人正常生活;
四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,防止犬只伤人、宠犬扰民、践踏破坏公共绿地、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发生。